动物毒性试验实验目的和注意事项!
毒性试验之目的,在瞭解以临床投药途径于临床应用之最长投药期间连续投药后,
对于对象动物之安全性,并观察毒性症状。原则上所有动物用新药品均应实施对象动
物毒性试验。
1.试验药品:使用动物用新药品拟上市贩售之製剂,不得使用其原料药。
2.试验动物:使用动物用新药品拟临床应用之对象动物,含养殖水产动物。使用时应
选择健康良好,体重大小接近,过去饲料及动物用药品之使用情形及饲养管理方法
清楚的动物。养殖水产动物在试验期间之饲养水温,应选择最适范围。
3.动物数目:各剂量组哺育动物至少3头,禽类至少10隻,水产养殖动物至少20尾。
4.投药途径:原则上使用临床应用时之投药途径,但有多种投药途径时,可选用其中
最容易发生毒性之投药途径之1种。
5.剂量分组:原则上分成至少3剂量组,另设阴性对照组。原则上设定临床应用时之
剂量,高于临床应用时之剂量及推定的中毒剂量为各组剂量。如以临床应用时之剂
量倍数表示,通常为1倍、3倍及5倍。如在技术上可投药的最大剂量,仍不能引
起毒性症状时,即以该剂量为推定的中毒剂量。
6.投药期间:原则上超过临床应用时之投药期间。临床应用时之投药期间如为长期间
投药(15天或超过15天),则投药期间应为超过或等于最长投药期间,最长为6週。
临床应用时之投药期间如为短期间投药(14天或少于14天),则投药期间至少为临床
应用时投药期间之3倍。
7.观察及检查项目:
(1)对于各组全体试验动物,每天详细观察一般状态。
(2)投药开始时,投药中间及投药结束时,对于各组试验动物之全部或一部份,实施
血液学、血液生化学及尿液检查。
(3)投药期间必须纪录死亡率,如有死亡动物,迅速剖检,肉眼观察组织及器官之变
化后,做成组织切片,实施病理学检查。投药期间如有临死之试验动物,迅速抽
血实施血液学及血液生化学检查,并迅速剖检肉眼观察组织及器官之变化后,做
成组织切片,实施病理学检查。
(4)投药结束时仍生存之全部试验动物,于实施血液学、血液生化学、尿液检查后剖
检,肉眼观察组织及器官之变化后,做成组织切片,实施病理学检查。